株洲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