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批评权利与学生权利保护胡其慧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已经一年多了,但教师批评权利的行使,仍然存在诸多阻力
“适当”一词的模糊性、不具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行使批评权利时,如履薄冰
迄今为止,教育部也未能就《规定》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表述,作出细化和具体化的解释
批评是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没有批评的教育是无效的、是变形的、不完整的
比较而言,它的作用要高于表扬
从这个意义上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有权批评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
然而,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教师不敢批评学生,看似很荒诞,实际上却不是罕见的现象
2008年6月,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因为未加以制止而被称为“杨不管”
这种“不管”背后其实存在隐情,就在“不管”事件发生的半年之前,这所学校还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
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2009年9月16日,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的教师秦某正在上课时,被冲进教室的学生家长殴打,导致其流产,只因为秦某批评过家长的孩子
更为惨烈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10月,两名教师之死都与批评学生有关
10月4日,山西朔州23岁的教师郝旭东被学生李某捅死在教室;10月21日,浙江缙云31岁的女教师潘伟仙被学生丁某掐死在家访途中
教育部曾印发《规定》强调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应当说确有其必要性,就是要把这份权力还给教师
进一步而言,教育部不但有声明此种权利的必要,而且有保证此种权利得以落实的必要
因为准确的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之所以不敢批评学生,不是因为有相关制度规定不能批评学生,而是因为他们的批评权利在现实中遭遇到种种阻力
在声明教师批评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