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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登记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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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登记标准:集中培训登记范围是:1、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或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相应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师培训(含网络培训)。2、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凭“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附件一)登记集中培训学时。3、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本专业对口的记72学时;非本专业的,记36学时;登记时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4、教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工作委派,承担培训任务,开展培训活动,凭相关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对应实际培训学时量(一天记6学时)的5倍、4倍、3倍、2倍的比例登记学时。5、教师在任职期间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国家承认通用的等级证书的,按每项18学时登记。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是:1、校本培训:各学校按照全员参训的要求,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每年每人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校本培训任务,其中师德专题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2学时。2、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教学成果获奖,按照获奖等级登记学时。登记标准为:国家级18学时、省级12学时、市级9学时、县(区)级6学时、校级(镇级)3学时。同一个获奖内容只能登记一次。3.凡在上学期参加公开课活动的老师可凭教案和学校证明每节记4学时,听课每节记2学时。注:1.教师参加各类集中培训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2.每位教师必须将教师发展手册、各种培训笔记、听课笔记及教学成果佐证材料原件放档案盒内。3.各种培训学习时间见附件培训学习记载4.填写时间范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5.请在教师办公楼105室领取档案盒,于2014年6月3日早签到时上交学时登记申请表及档案盒。过期不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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