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证担保协议的注意事项保证协议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到达的,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对应的协议
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协议以外的,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保证协议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注意的问题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1
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所谓保证,首先必须注意,保证人必须是主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充当协议债务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不过,一般状况下,担保权人最佳应当选择确有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
由于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有备独立的、充足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肩负起替代主协议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
假如保证人只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经济组织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应成为保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
在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时,担保权人还必须注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协议无效: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与债权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