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证担保协议的注意事项保证协议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到达的,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对应的协议。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协议以外的,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保证协议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注意的问题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1.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所谓保证,首先必须注意,保证人必须是主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充当协议债务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不过,一般状况下,担保权人最佳应当选择确有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有备独立的、充足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肩负起替代主协议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假如保证人只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经济组织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应成为保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在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时,担保权人还必须注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协议无效: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或者超过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2.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所谓保证能力,重要是指保证人应具有与担保数额大体相称的自有财产,以便其届时可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即保证人拥有的财产应足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保证人没有代偿能力的问题。因此,在保证协议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注意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一般从如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审查保证人的财产与否等于或不小于被保证的范围。债权人不能轻信保证人提供的财产数额,而应当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第二,审查用于保证的财产与否是保证人合法的财产,与否可以用作保证。第三,审查用于保证的与否是保证人依法有权独立处分权的财产。此外,担保权人还应当对保证人目前和此后的经营现实状况作出评估,以保证主协议到期时,保证人仍具有很好的支付能力。对于认为确有保证偿债能力的保证人,才可以接受其提供的担保。3.审查经办人与否具有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制度不严,管理混乱,某些业务人员未经单位同意而私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与他人签订保证协议。因此,在保证协议签订时,担保权人应注意审查保证方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即经办人与否有代理签订保证协议的权力。假如经办人未经授权而私自签订保证协议,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代表人,假如是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经办人签字时,则必须审查其与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4.保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协议不属于即时清结的协议,并且保证自身也不是直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已签订的经济协议可以全面履行,当被保证人履行协议义务时,保证人要负责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有据可依。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签订保证协议的意思表达,没有签订书面的保证协议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置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协议的详细形式可以有如下几种:第一,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