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物业服务协议使用阐明1、本协议为示范文本(试行),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2)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有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有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有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有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建筑区划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运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3、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有关条款后均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4、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建筑区划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不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5、在签订协议前,协议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献。6、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物业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络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住所:企业联络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的物业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所波及的建筑区划(如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本状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成都市区(市、县)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东南西北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第二条乙方为本建筑区划配置的物业服务力量状况,详见附件三。第三条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详细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475平方米,位于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免费使用,但不得变化其用途。第四条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五)物业使用中严禁行为的告知、劝阻、汇报,详见附件;(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对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有关资料。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对应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