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冀卫办医政(2013)30号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病历管理,提高病历质量,省卫生厅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河北省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河北省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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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7月18日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话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2(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l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