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究研典法民家国法陆大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11浏览次数:8342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节前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作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而在近代开始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
再加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
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
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
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本来在70年代末,同时成立了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个法律的机构,但结果,后3个法都公布了(其中民诉是"试行")
以后才陆续分别制定公布了婚姻法(新的、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最后是民法通则(1986年)
这当然有种种原因和理由
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民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
这一段历史,应该留给法制史学家去回顾
是非功过,也留待后人评说
近两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呼声又抬头了
法学家们似乎变得"聪明"些了,或者说变得“稳重”些了
既然知道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高不可攀的,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把它作为一个远期目标
现实的努力放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