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转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转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五条农转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前期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试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使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2-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不支持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六条农转资金项目支持对象以农业科技型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
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与项目实施所在地企业联合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
第七条申报省农转资金项目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八条省农转资金项目的支持重点应以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