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担责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赵晓荣二○一一年七月八日作者简介: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法院研究室,邮编:629000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编号: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担责论文提要:小区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上存在过错(1),其过失的某种不作为,与业主财物被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不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财物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不是侵权
由于在业主财物失窃时,物业公司为过(1)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的标准、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还是仅对重大过失和故意负责)及范围、证明责任等不作讨论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失,小偷为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由于物业公司是不作为,且小偷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财物被盗),但是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以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小偷的作为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最后,非合同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即协助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签订财物保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则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关于财产安全保障方面的合同给付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有辅助和保护两类功能,其中保护功能在某些方面类似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以及《合同法》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