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课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规定:★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上述两条相关内容见“宪法”讲座)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一)人身权1.人身权概说(1)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第一,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在此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权利
但它又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①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
如亲权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
②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如有信誉的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补偿性
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
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经济价值
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
第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
因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我国《合同法》第35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第四,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