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协议纠纷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目前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买方迟延履行引起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目前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但愿可以协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所有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4月17日,史欣作为出卖人,刘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出卖人以750万元的价格向买受人发售北京市朝阳区1503号房屋;买受人应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定金7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8月15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拟贷款金额370万元;买受人以自行交接方式于4月27日前支付出卖人购房款100万元;买受人以自行交接方式于6月20日前支付出卖人购房款21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贷款获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于获得契税完税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任何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根据定金罚则或按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
刘成称其于4月17日支付定金70万元,于6月9日支付购房款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
5万元,于6月20日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史欣称其于4月18日收到定金60万元,于6月7日收取购房款60万元,于6月9日收到购房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
5万元,于6月19日收到购房款100万元;另曾自居间方收到转付定金10万元
11月11日,史欣作为出卖人,刘成作为买受人,中介企业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解约协议书
载明因买受人后期购房款不能及时到位,现经三方协商约定如下:三方分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及居间服务协议解除,交易终止协议作废;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270万元,协议解除后,已支付钱款问题,双方另行约定;买受人应于11月12日前配合出卖人办理本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