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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能否分别抵押VIP免费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能否分别抵押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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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能否分别抵押某银行孙先生来电咨询: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我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该公司在此土地上建了一幢办公楼,又以该办公楼为抵押向某信用社贷款200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如今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行和信用社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行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答复: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但在分别抵押的情况下,就发生权利不归属同一人的情况。本案中,因土地和办公楼是不能分离的,只能受让于一个主体,所以,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这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把房屋和土地作为一个整体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信用社和银行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银行的登记在先,所以银行优先受偿房屋所得的价款,如果还有剩余,则由信用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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