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移交接收-3-第三章退役安置-4-第四章教育培训-8-第五章就业创业-9-第六章抚恤优待-11-第七章褒扬激励-13-第八章服务管理-15-第九章法律责任-17-第十章附则-1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2-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