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1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
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
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