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什么?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雅典城某个囚室里,一位老人举起一杯狱卒送来的毒酒,一饮而尽。这个长者就是苏格拉底。这位自诩为不断叮咬雅典民主的“牛虻”慷慨赴死,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一、合法的审判程序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苏格拉底的死缘于检察官阿尼图斯、悲剧诗人美勒托和修辞学者吕孔控诉苏格拉底不敬城邦认可的神、另立新神和腐蚀青年。而审判他的法庭情况是:陪审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组织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随机产生。其成员并不被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唯一标准是陪审团的投票。投票依据的并不是法律条款,而是简单遵从得票的多数与少数。显而易见,这看似民主但又如同儿戏的司法审判方式,很容易沦为被偏狭的激情左右的民众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最终的结果是在第二轮投票时,陪审团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第一轮判他无罪的陪审员竟因苏格拉底为自己辩护而被激怒,有80人转而判他死刑!可以说苏格拉底之死,就死在披着民主外衣的审判制度上,雅典民主派以绝对公平的陪审团,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但合法的审判程序却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二、封杀精神自由、思想独立在“苏案”中,苏格拉底为自由和法律以身殉道,为维护判他死刑的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而陪审团却表现出那样的令人难以置信的专横、残忍与卑劣。它以绝对的民主铲除的是精神自由,封杀的是思想独立。一千多年后,一位学者写道:“这是雅典和它所象征的自由的黑色污点。在如此自由的一个社会里,怎么可能发生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呢?雅典怎么会这么不忠实于自己呢?”三、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曾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他认为,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容易发生混乱。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也说:“人民可以废除任何他们想废除的东西,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可以约束全体人民,任何拒不服从公众意志的人,集体就要迫使他服从。”而雅典“多数人的暴政”炮制了苏格拉底悲剧的发生。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下面的话是令人信服的:所有共同体,归根到底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不能倒过来假借共同体的名义肆意侵犯个人权利。民主的要义不在于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于多数保护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