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乡村筹资筹劳工作任务通知与乡村饮水安全构建通告汇编乡村筹资筹劳工作任务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年一事一议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街道办实际,讨论确定了今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政策要求1、全年每个劳动力出工不得超过10个(以资代工不超过40元),每个非劳动力不得超过15元。2、议事项目严格限定在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里统一组织兴办的农田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绝大多数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3、村队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做到真议实议,会议有记录,代表有签字。4、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先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和《年秋季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决定书》,使用《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上墙公示经县、市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表》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到户方案》。5、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3年以前入伍)、义务兵、五保户、低保户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不再承担筹资任务;其他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不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第1页共4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6、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由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核算中心专户储存,记入村队账内专户管理;计划使用的劳务要建立登记簿或台账专项管理,办事处农经站监督使用。7、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严格按议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用前有申请,用时有监督,用后有审计,项目完工专项公开。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在一事一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市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和《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如下:1、凡是超标准、超项目范围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一律不予审批。2、凡是未履行议事程序,完善手续,弄虚作假的,该村当年度不允许收取一事一议资金。3、凡超标准收取了一事一议资金或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全额退还,该村队下年度不允许再实行一事一议。出现以上问题或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区及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各管区、村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圆满完成此项任务。第2页共4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乡村饮水安全构建通告一、明确目标任务据普查,我区共有11.0502万人存在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规划内3.1967万人,规划外6.3425万人,已通水未达标1.5110万人。省委、省政府决定从年起,在五年内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XX年(一期)主要解决规划内和规划外人口,XX~XX年(二期)主要解决已通水未达标人口。二、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国家487.5元/人的农村饮水安全现行建设标准,总投资5386.9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0%,省级补助15%,其余资金由市、区配套及受益群众自筹。综合各县区及以往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项目的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5%左右,各镇(街道)要及时落实资金,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三、法律规范建设标准各镇(街道)要在“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工程布局,统筹解决区域内剩余的饮水不安全人口。镇可着重于提升水质标准,解决山区村剩下的20%未入户群众用水,以及受此次台风破坏需重新修建的饮水工程。镇可着重于提升水量标准,如金水源的接入,云峰水厂等早期水厂的村网改造等。镇可着重于提升水压标准,完善加压泵站的建设。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