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病历系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应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建立(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书写病历资格医务人员必须严格保存和维护自己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密码至少6位数,最好不定期更换,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和公开
系统使用完毕和离开电脑时,要立即退出系统,防止他人非法使用系统,出现由于当事人疏忽被其他人冒用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五)医务人员认真检查系统自动生成的病历内容,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内容应当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执行,使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医务人员不能随便打印或泄露电子病历内容,作废或打印失败的病历纸必须立即销毁
第四条电子住院病历的格式要求(一)电子住院病历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病历正文字体统一采用宋体、字号为12号,行间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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