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加强政府环境审计的思考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要落实减排工作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新时期的政府环境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在当前阶段,政府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应的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也占有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
因此,开展政府环境审计监督节能减排和环境污染防治体制是否顺畅、机制是否健全、环境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环境保护责任是否切实履行,是国家审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长久保护国家民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内涵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1995年召开的开罗会议上,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其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关注,并第一次提出了环境审计的定义框架:“环境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3个方面;只有在成为将受到审计的政府政策或项目的一部分时,可持续发展概念才成为环境—1—审计定义的一部分
”2001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发布的《从环境视角执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认为政府审计的所有类型—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都适用于环境审计,其中,绩效审计具体可分为5种类型:(1)对政府执行环境法律的情况(即履行的环境职责情况)进行审计;(2)对政府环境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3)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4)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5)对提议中的环境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价
可以看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是从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现有的职责权限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条件出发来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