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效力的举证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研究与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篇二: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见“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引起的纠纷
“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指各方签订贸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并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形的出现多为各方当事人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即“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