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效力的举证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研究与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篇二: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见“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引起的纠纷。“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指各方签订贸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并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形的出现多为各方当事人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类贸易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出资方向中间方购买货物、中间方向融资方购买货物,融资方再向出资方购买货物,使得货款的流转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以达到出资方向融资方支付借款并最终借助价差收回借款并获得利息的目的;与此同时,整个贸易中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在这个闭合的循环中,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纠纷随即产生。例如,中间方以该贸易没有货物交付、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融资方返还货款,而融资方则凭借收货凭证主张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应返还货款。在该等案件的审理中,各方争议的首要问题,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直以来,我国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认定不一,例如:1、上海高院在(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90号判决书、(XX)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号判决书、(XX)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3号判决书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真实货物交付、不足以证明各方就拆借资金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上海高院在(XX)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XX)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判决书中,则认定案涉贸易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3、最高人民法院在(XX)民提字第110号判决书中,认为案涉贸易是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认定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这些案例来看,法院认定该类贸易项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理由均是从证据方面入手来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证据不足以认定没有真实货物交付、不足以证明各方存在拆借意思表示的,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付、各方存在拆借意思表示的,认定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类似案件作出(XX)民二终字第56号判决书(以下称“56号判决书”),其审理思路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判决书认为,即使贸易中没有真实货物交付,“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所谓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