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解概述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规定在总则第一条:有四个目的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立法背景: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焦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新老定义比较:主体变化、范围扩大(从活动范围到损害后果范围两方面扩大)、明确行为违法性、取消“医疗差错”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行为违法性与过失损害后果过失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后果严重程度而分为四级一级:残废、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其他的明显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预防一般预防措施医疗质量监控机制防范预案制度报告制度病历书写规定禁止性规定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病人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一般预防措施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的教育、培训义务医疗质量监控机制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