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及教师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学科教师队伍结构,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校长及局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流人员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到乡镇农村学校进行交流,乡镇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也列入交流范围
第三条校长及局管干部的交流人事关系随工作变动,待遇按新岗位调整
教师在交流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校根据接收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学校工作
第二章人员选派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科教师结构和班子情况,原则上两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校长及局管干部和教师以及进行有序交流,总量控制在5%以内
教师交流年龄一般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与组织选派相结合方式,校长、副校长交流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新招聘的教师、免费师范生均纳入教师交流计划
第六条原则上交流校长、副校长须任现职3年以上
第七条凡处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的教师,在产孕、哺乳、治疗期间暂不安排交流
第八条建立人员选派长效机制,每年暑期学校和县教育局制定交流工作方案,确定交流人员和交流学校,召开交流动员大会,派送交流人员任职、任教
第三章任务第九条参加交流的人员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服从接收学校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接收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根据接收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跟班学习人员要按照接收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深入课堂跟班听课、协助指导教师批改作业、参加集体备课、评课和上课,跟随指导教师一周课后要撰写一篇听课心得体会,跟班学习结束前,每位跟班学习人员要上一节公开课,撰写一篇教学反思或学习感想
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实行以学校为主的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负责交流人员的接收、选派、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