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适用案例教学法一案例教学法的渊源案例教学法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
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法的最初形式
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应用于法学教学中
1870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德尔教授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大力倡导
案例教学法被定义为“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殊的事实材料相统一,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1
根据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以理论和法条为基础,重点讲授和分析已决刑事诉讼案例,用案例教学代替单一理论讲授
其具体实施是一个由实践到理论的过程,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研讨,总结出某一类法学问题的普遍规律,导出法学一般原理和原则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1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教师的角色被进一步淡化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要在教师引导下完成大量的分析、组织和辩论过程,来加深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学生会发现,课堂上学到的东西是自己从案例中挖掘出来的,而非被直接灌输的
2主要过程是实践——理论,即从案例中提取原则或原理
课堂教学不再是一人讲授,多人听课记笔记,学生研究案例,提出问题,去伪存真,最终获得知识
3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
学生要完成的任务不是简单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思辨
因此学生学到的不只是知识,还有学习知识的方法
三案例教学法:英美法与大陆法案例教学法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的意义自然毋庸置疑
首先,判例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自然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学生努力学习的目标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例是法的渊源,学法学的人是要背大量案例的,研究案例就是研究法律
2不仅如此,而且在案例的选择上,务必要求真实有效可信,因此案例不能是教师或教材臆想出来的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其称为“案例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