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适用案例教学法一案例教学法的渊源案例教学法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法的最初形式。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应用于法学教学中。1870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德尔教授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大力倡导。案例教学法被定义为“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殊的事实材料相统一,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1。根据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以理论和法条为基础,重点讲授和分析已决刑事诉讼案例,用案例教学代替单一理论讲授。其具体实施是一个由实践到理论的过程,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研讨,总结出某一类法学问题的普遍规律,导出法学一般原理和原则。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1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教师的角色被进一步淡化。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要在教师引导下完成大量的分析、组织和辩论过程,来加深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学生会发现,课堂上学到的东西是自己从案例中挖掘出来的,而非被直接灌输的。2主要过程是实践——理论,即从案例中提取原则或原理。课堂教学不再是一人讲授,多人听课记笔记,学生研究案例,提出问题,去伪存真,最终获得知识。3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学生要完成的任务不是简单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思辨。因此学生学到的不只是知识,还有学习知识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英美法与大陆法案例教学法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的意义自然毋庸置疑。首先,判例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自然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学生努力学习的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例是法的渊源,学法学的人是要背大量案例的,研究案例就是研究法律。2不仅如此,而且在案例的选择上,务必要求真实有效可信,因此案例不能是教师或教材臆想出来的。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其称为“案例教学法”不如称为“判例教学法”更为恰当。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例如我国(我国可以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成文的法律法规,它们力求严密而无懈可击。因此对于概念、解释、范围、意义、限制等的严格界定是必须的,这就使得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先将基础的理论知识完全传授给学生,这样学生能够对这些法律上最基本的理论知识有所了解,才能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学生理解一些复杂概念和定义,通常教师会向学生“举个例子”,这中举例子的教学方法即属于案例教学的范畴。案例教学被融入到理论——实践——理论的教学过程中。四案例教学应用于我国法学教学实践法学是一门极富实践性的学科,同时却又被赋予了很高的理论意义。这样,我们必须同时重视法学教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收获。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健全过程中,并未形成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模糊和含义不清甚至相互冲突的法条很多,因此光是凭借理论教学和课堂讲授是难以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我国判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能够给学生掌握法律的概念或意义时,提供可以参考的实践,让学生能够对我国法律在某一问题上的主张有具体的把握。因此案例教学至少可以成为我国法学教学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法律体系毕竟不属于判例法,而且由于我们的教学目的、要求、教材、法律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不宜在法学教学中直接移植西方的“案例教学法”,但可以作为法学教学法之一拿来借鉴。五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弊端1案例与判例界定不清晰。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法。尽管同属于法学课堂教学方法,都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一,背景不同。相对于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成文法法律渊源为背景。二,目的不同。判例教学强调案例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而案例教学法借助案例加深对法理及法律条文理解运用。三,内涵不同。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外延宽泛,它可以是法院判决,也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设计。案例可以是个案全部或部分,也可以是多个案例组合,即允许对案例进行改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