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
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
基本要求是: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2、内、儿科:能正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