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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 (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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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10第四章建筑退让……………………………………………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33第七章停车设置……………………………………………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44第十章市政工程……………………………………………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62第十二章附则………………………………………………66附录一:名词解释……………………………………………67附录二:计算规则……………………………………………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100附录五:玉溪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106附录六:玉溪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八条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九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中,可以设置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禁止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混合。控制性详细规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2-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第十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表2-1建设项目用地下限值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及项目类型商业性开发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居住非居住新区低层10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多层10亩3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中)高层10亩5亩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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