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内容(免税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
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可不经过资产评估
(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国有资产)三、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二)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