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九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