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1.总则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2.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的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评定依据。3.概念3.1人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疗所需的费用。3.2人身损害根据性质可分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意外损害。3.3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并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3.4医学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门诊定期复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必然产生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等。3.5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3.6急救费包括现场救护人工、物品、药品费用、救护车费及出诊急救费等。3.7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X线检查、CT、MRI、B超、彩超检查费等。3.8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输液、换药、手术、药物与心理治疗等费用。3.9医药费包括中药费、西药费。3.10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手术费等。3.11康复费包括临床治愈后肢体和器官功能锻炼、机能恢复所需的费用。3.12整容费包括矫正、去疤及其他修复容貌的费用。3.13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安装义眼、义齿、假肢等费用等。3.14必然产生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以上范围之外的、与人身损害医学诊疗有关的费用。4.人身损害医疗费按照委托鉴定日期为界,人身损害医疗费分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4.1前期医疗费是委托鉴定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前期医疗费的审核是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医疗费用凭证的合格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就诊医院、治疗措施和治疗时间等与医疗费用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4.1.1就医医院的选择,按照损伤地或伤员常住地就近治疗为原则。因伤情需要,经就医医院同意,可转院治疗,转治医院也应按照就近原则。抢救和应急医疗处理不受以上规定限制。4.1.2损伤的治疗措施,按照治疗原发性损伤及并发症或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为原则。治疗使用药物、诊疗措施及辅助检查项目等均应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对症、适时、必要的原则。4.1.3治疗伤害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按照控制、减轻原疾病症状为原则,并按照伤害本身在诱发或加重自身疾病中的权重比例折算这部分的医疗费。4.1.4损伤治疗时间原则,按照损伤本身临床治愈、诱发疾病临床稳定为治疗时间控制原则,包含功能锻炼、机能恢复时间,不包含残疾器官置换时间。4.1.5费用凭证合格依据,按照就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三者一致,并符合4.11、4.1.2、4.1.3的要求为原则。4.2后期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后期医疗费的评定是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的评估认定,评定内容包括医疗项目、措施的确定并估算由此产生的费用数额等。4.2.1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以下原则:(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评定后续治疗费用;(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4.2.2后期医疗项目和措施的确定。4.2.2.1后期医疗项目和措施是指临床转归必然发生的、客观规律合理发生的医疗项目和措施,不包括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医疗项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