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员工解除劳动的合同编辑同志:我公司因各种原因,连续2个月拖欠我的工资,我虽然多次找到经理索要工资,但仍没解决
为此我提出辞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和支付补偿金
我提出辞职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
但是公司方却认为我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而我刚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岗位,属于旷工,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将我除名,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公司仍没有补发我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陵县吴明律师回复:我们认为你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表明,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
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连续2个月拖欠工资,因此你有权根据上述规定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在你提出辞职的当天解除,公司无权对你做出除名处理
律师提醒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公司不仅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资,而且还需给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其义务,你可提出仲裁和诉讼
张长青(本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