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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操作指引一、政策性搬迁的内涵(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三)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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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搬迁收入的确定(一)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1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
其他补偿收入
(三)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