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基地和总平面;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
游泳设施;8
防火设计;9
声学设计;10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1总则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规定
表体育建筑等级等级主要使用要求特级举办亚运会、奥运会及世界级比赛主场甲级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比赛乙级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丙级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建筑等级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特级>100年不低于一级甲级、乙级50~100年不低于二级丙级25~50年不低于二级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