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生活补助费的财产性质村民方某(女)与袁某于20xx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xx年11月生育一男孩
20xx年3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方某将孩子遗弃于袁某处
自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袁某以方某名义从所在村委会领取(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2
20xx年7月30日,法院判决方某与袁某离婚
自20xx年8月1日起,袁某所在村委会未发给方某生活补助费
20xx年9月,方某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其代为领取的生活补助费2
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分歧]本案中的生活补助费,其财产性质是属于婚后夫妻各自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家庭共同财产,在分析讨论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他人代领后应及时转交给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确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本案中的生活补助费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活补助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共同所得制
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制”,即只有符合法律列举的情形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的状况下,另加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又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所有,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员转业费等婚后个人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