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印发了《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78号)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为医院开展自我监管与质量改进提供依据,制定本细则
三级眼科医院是向本省或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的眼科专业医疗服务,以疑难危重症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较大规模的眼科专科医院;是省级或地市级区域性的眼科专业医疗技术中心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眼科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眼科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7章64节341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9节314条555款标准,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29条
第七章共5节2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的医院运行、医I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眼科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