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工作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条换届选举(一)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召开理事会会议,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二)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三)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四)投票前,监票人应当众验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五)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六)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五条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一)本会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原理事、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