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法律风险要规避发票是种收付款的凭证,“先开发票后付款”习惯与风险并存
最好:收付款时开具发票
南通二建于2001年将创天地产告上新疆高院索要工程款900余万元
创天地产声称,有244万工程款已经用现金支付给南通二建,并提供了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
新疆高院审理意见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票不能作为付款的唯一证据
2003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给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认定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应是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货物,购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销售方结清货款
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收款后销售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收付款的凭证,购买方收到了发票,说明销售方已收到了并确认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先开发票后付款”已为交易各方所认同或者默认,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而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购买方要求财务部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销售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门领取货款后付给销售方;2.购买方通知销售方结账,要求销售方开具全额发票送至购买方,购买方工作人员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销售方下次来取余款,或者以资金周转不够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也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易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
当销售方以拖欠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
此时,若购买方以发票来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销售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需要另外举证来抗诉
实际中,购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销售方将购买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购买方称拒绝再付款的理由便是销售方已向其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