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解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1日国务院以第501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将于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我非常高兴能利用这次机会将我所了解到的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和重点内容向各位领导作一介绍。我今天介绍的内容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和铁路法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第二部分是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一部分是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和铁路法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一、条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为我国21世纪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宏伟蓝图。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至上、健全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规范了国家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个法律层次。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这部分法律也可以称为一般法律。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基本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与基本法律相比,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调整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如商标法、专利法、铁路法、公路法等,也可称为特殊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细则等形式发布。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二个法律层级上。即在法律之下,在规章之上。二、条例在铁路法规体系中的地位目前铁路的法律只有一部: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法规共四部:2004年新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政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及197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自2003年起,铁道部开始研究建立铁路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铁路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设想是:以修改后的《铁路法》;四条例,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铁路建设条例》;若干规章,即在现有26个部令规章的基础上,形成数十件行政规章所组成。针对铁路改革尚未到位,《铁路法》修改的时机还不十分成熟的现状,铁道部加快了单项立法的进度,经过艰苦工作,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近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也由国务院颁布了。可以说,通过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2004年《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将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处理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基本实现了铁路安全监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法可依。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目前铁路立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部分是条例颁布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