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内容提要: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因此弄清什么是保险利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具有保险利益,什么情况下不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在对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判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保险利益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并对PPI保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说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后,只要他支付了保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而关键之一还要看被保险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损失或产生了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经济利益或法律义务关系,在海上保险法律中称为保险利益
如果没有这种利益关系,那么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赔偿
在国际贸易当中,往往会出现被保险人,如买方,在对货物进行投保时并未取得保险利益,例如,未得到提单,但只要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具有这种利益,就可以得到赔偿
许多人都可能会对投保的财产,例如,船舶、货物、运费等,具有保险利益;例如,船东、货主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各方,救助人以及船长、船员
为了对这些不同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能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本文在第5节中对部分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在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一定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近因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具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