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全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定教育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职业行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二、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三、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四、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五、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六、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八、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九、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十、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凡中小学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涪陵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区中小学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一、在职公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和各类收费培训班,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有偿家教、有偿辅导、有偿培训补习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四)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买卖生源、向学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学生及家长,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教师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除责令立即停止、退还所收取费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同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100%;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当年降一级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随之下调,解除处分后在单位余额内重新竞聘,如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除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处理。二、对公办中小学校违规举办收费培训班和收费补课班的处理。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停止、退还所收取费用外,对学校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并视其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学校给予全区通报,取消学校和所在教管中心当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考核给予一票否决,教育年度目标考核给予降等处理。三、学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行为的,给予学校全区通报,并取消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内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学校校长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全区通报。四、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五、学校和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六、本意见由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1、严禁污辱、谩骂、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2、严禁赌博、斗殴、酗酒。3、严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4、严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它物品。5、严禁在上课时抽烟、使用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