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全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定教育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职业行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二、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三、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四、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五、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六、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八、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九、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十、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凡中小学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涪陵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区中小学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在职公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和各类收费培训班,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