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持 3
4 米长、2
5 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
8 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