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年 4 月 18 日)深交〔2006〕251 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 25 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 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 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 设置、撤销渡口14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 港口建设项目16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 从事港口经营1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 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 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406 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6 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