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025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 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 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156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 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 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 车; 4、 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 三条规定的通 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除另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