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31 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 订 的 条 文 进 行 了 共 同 审 查 , 现 予 批 准 ,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其 中 ,1
2(第 1 款)、5
5(第 2 款)、5
6(第一款)、6
2(第 3 款)、7
4(第 1 款的第 5 项)、7
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年 3 月 1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年 7 月 16 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