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 告2007 年第 1 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80 届会议于 2005 年 5月 20 日以 MSC.194(8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根据《安全公约》第 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 II-1 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 A 节通则第 2 条-定义1在第 13 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 14 款:“14散货船系指第 XII/1.1 条中定义的散货船”。第 A-1 节船舶的结构2第 A-1 节的现有文本修改如下:“第 A-1 节船舶的结构第 3-1 条对船舶的结构性、机电设备的要求除了本规则中所含的其他要求外,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主管机关按照第 XI-1/1条规定认可的船级社有关结构性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要求,或可适用的主管机关的国内标准该标准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 3-2 条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止锈蚀(本条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所有的专用海水压载舱都应具备有效的抗锈蚀系统,例如坚硬的或等效的保护层。保护层最好是浅色的。该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方案应经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通过的导则 *认可。适当时,也可使用阳极防锈蚀处理。第 3-3 条安全接近液货船船首1就本条和 3-4 条而言, 液货船包括第 2 条定义的油船和第 VII/8.2 条定义的化学品船以及第 VII/11.2 条定义的气体运输船。2每一液货船应备有能够使船员即使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获得安全接近**参照本组织以大会第 A.798(19)号决议通过的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蚀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导则。船首的装置。此种接近装置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第 3-4 条液货船应急拖航装置1应急拖航装置应安装在每艘不小于 20,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的两端。2对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1该装置应能在船舶缺少主电源的情况下随时都能迅速被拖并容易与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