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 告2007 年第 1 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80 届会议于 2005 年 5月 20 日以 MSC
194(8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 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 II-1 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 A 节通则第 2 条-定义1在第 13 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 14 款:“14散货船系指第 XII/1
1 条中定义的散货船”
第 A-1 节船舶的结构2第 A-1 节的现有文本修改如下:“第 A-1 节船舶的结构第 3-1 条对船舶的结构性、机电设备的要求除了本规则中所含的其他要求外,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主管机关按照第 XI-1/1条规定认可的船级社有关结构性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要求,或可适用的主管机关的国内标准该标准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 3-2 条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止锈蚀(本条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所有的专用海水压载舱都应具备有效的抗锈蚀系统,例如坚硬的或等效的保护层
保护层最好是浅色的
该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方案应经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通过的导则 *认可
适当时,也可使用阳极防锈蚀处理
第 3-3 条安全接近液货船船首1就本条和 3-4 条而言, 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