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顺应形式发展,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现就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三方面突出问题浅谈个人拙见,以期各位专家学者赐教
一、关于辩护制度前置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第三十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许可,不被监听
上述规定无疑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直接对抗性
一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得以强化,侦查审讯难度加大
在侦查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一般较为脆弱,在获取一定外围证据的情况下,突破口供,时机较佳
而此阶段,一旦有律师介入,往往犯罪嫌疑人极易想方设法规避侦查,产生对抗和侥幸心理,现实中若再遇上素质不高的辩护人稍加“点化”,这种心理更会立即得以强化,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就难上加难
1二是侦查人员难从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转变
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真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
加之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侦查取证措施不够,一线侦查人员难免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产生无所适从的彷徨感、困惑感
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和对口供过度依赖的状况,难以很快转变
三是执法观念急需转变,侦查取证能力亟待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待强化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高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和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