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生产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 公正的原则,合理作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原药(母药)的,应当提供该原药(母药)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的,还应当说明生产母药的主要原因,并提供该农药品种母药已取得农药登记的相关证明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制剂剂型的,应当选择该剂型的一种代表性的农药产品,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不得借用其他产品的资料
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五) 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名单、 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六)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七)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八)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 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框图或示意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九)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 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十)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可以用目录加完整的电子版方式提交)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