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资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知与国资局建设用地管理通知汇编国资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知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所每年初向规划科提报农村宅基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到用地科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根据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偏远村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的要求,除偏远村庄外,其他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符合使用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 1 页 共 7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法律规范审批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一)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将用地申请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村民委员会将讨论通过的申请户的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及申请内容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 10 天。(四)村民委员会将公布后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及拟占用宅基地位置情况分别报镇(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审核。经审查合格后,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经国土局预审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建房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