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目的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公司。3 职责权限3.1 安环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门执行落实。3.1.1 负责审核分、子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备档工作。3.1.2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验收和采购费用监管。3.1.2 负责监督分、子公司、各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签领和使用情况。3.2 物流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厂家咨询、比价、采购、质量把关、出入库管理。3.3 财务部负责对经安环部验收确认、主管安全负责人签批的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付款。3.4 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执行落实情况, 不定期咨询员工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意见,与安环部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纠正。3.5 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做好每月本部门内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报批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安环部,联系物流部处理完善;4 工作内容及要求4.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4.1.1 质量必须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GB11651-89)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4.1.2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 防高温、各类呼吸式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必须经安环部审核、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定点采购。4.1.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4.1.3.1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检验手段,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1.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4.1.3.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4.2 监督、发放、使用4.2.1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劳务工均享受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4.2.2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回来后, 物流部应通知和协助安环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安环部有权下令禁入库、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4.2.3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