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区标准(讨论稿)前言为加强我国生态旅游管理,规范和指导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帮助游客、管理部门、旅游业者、当地社区统一认识生态旅游,在保证生态环境完整性和尊重当地文化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同时受益,从而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总结了国内生态旅游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起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旅游的定义与生态旅游区基本条件,并据此制定了生态旅游区的评定标准与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自然型旅游景区,如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以自然旅游资源为基础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如下列标准被修订,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4848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
1 生态旅游在自然区域进行的,注重公众的生态环境教育,并在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旅游活动
2 旅游景区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3 环境教育为提高认知水平,获得新的视野、价值观、知识和技能而设计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学习过程,使受教育者的行为发生改变,以更适应于可持续的环境
4 解说是一种教育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演说、导览、展示向游客揭示自然及其关联文化现象的重要性和意义,使游客获得满意的学习经历
其方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