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房地产业地方税费政策讲解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视同税金管理的教育费附加,基金(费)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一章 营业税主要法规索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 号)。主要政策讲解:一、关于税目的具体规定1、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营业税九个税目中的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 5%。2、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无偿赠与包括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5、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只要双方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