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租(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售)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政府出资改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四、出租(售)对象 有自愿租住、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 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总房价 70%的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交清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限期不得超过 3 年。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建成入住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 1 元/平方米收取。2楼层差价,1 层—3 层为基准价,4 层以上递减 5%,顶层再增减5%。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出售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户。 1楼层差价。1—3 层为基准价,4 层以上递减 5%,顶层再增减5%。 2房款计算。总房款=住房标准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申请购买、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持购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