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学习心得(2):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第1页共3页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